合肥市質量和技術創新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合肥市質量和技術創新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efei Associ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英文縮寫HFQI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合肥市范圍內各行業致力于質量管理、品牌建設、標準和標準化、技術創新的單位、組織、個人自愿結成的具有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政府推動高質量發展、品牌建設、標準和標準化、技術創新工作的助手;是廣泛聯系行業、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廣大質量、品牌、技術工作者的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各會員,為各單位質量管理、品牌建設、標準化和技術創新發展做好優質服務。堅持服務立會,為提升組織和個人的能力提供專業化的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按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合肥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位于合肥高新區皖水路128號中試科技園區8號樓8層801-808。
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
第七條 為扎實有效推進協會黨建工作,促進本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章節。
第八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黨務工作者,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社會組織管理費用列支,可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九條建立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研究決策制度,重大決策前需經黨組織領導班子醞釀論證,決策時,由黨組織成員表達黨組織意見。
第十條 本會根據《黨章》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合肥市質量和技術創新協會支部委員會和中國共產黨合肥市質量和技術創新協會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會黨組織設書記 1 名。進入管理層的黨組織成員要充分表達組織意見,體現組織意圖,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紀委或紀檢委員負責組織協調社會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協會工作中的戰斗堡壘,在職工群眾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一)在協會發展中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幫助、協調和促進發展。
(二)按照協會需要、黨員歡迎、職工贊成的原則,把黨組織活動與經營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實現目標同向、互促共進。
(三)以黨建強、發展強為目標,按照“比作用發揮、爭創服務型黨組織,比誠信奉獻、爭做優秀共產黨員”的標準,廣泛開展“雙比雙爭”黨組織創建活動和黨員示范崗、黨員責任區、黨員公開承諾活動。
第十三條 本會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教育黨員和職工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引導和監督協會合法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二)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創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團結凝聚職工群眾,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主動關心、熱忱服務黨員和職工群眾,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三)積極反映群眾訴求,暢通和拓寬表達渠道,依法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四)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社會組織文化建設,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促使社會組織誠信經營。
(五)發揮協會人才、信息等資源豐富的優勢,主動與社區和其他領域黨組織結對共建,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組織帶領黨員和職工群眾圍繞發展創先爭優,發揮黨組織和黨員先進模范作用,促進社會團體經營管理健康發展。
(六)完善組織設置,健全工作制度,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做好發展黨員和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工作,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支持和帶動群團組織發揮作用,進一步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
第十四條 本會黨員管理層人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一般由管理層人員擔任,提倡黨組織書記與黨員社會團體負責人“一人兼”。黨組織書記應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可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
第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委(支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支委)委員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議題涉及的分管黨委(支委)委員應當到會。黨組織會議由黨組織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或者其他黨委(支委)成員召集主持。
第十六條 協會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事項,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以黨組織會議應到會成員半數同意形成決定。未到會黨委(支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該暫緩表決。
第十七條 本會各部門有義務協助黨組織的工作。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相關質量工作方針與規劃任務,會同行業、區域質量組織,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提升和技術創新活動,促進全社會質量意識提高、提升創新能力;
(二)聽取會員意見,反映會員呼聲,維護質量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向上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質量工作調研信息和工作建議,建立企業、政府、社會多方溝通平臺,發揮橋梁作用;
(三)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各種形式的企業和市場質量調研,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企業質量提升和落實各項質量推進工作,提供數據和信息,為政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四)開展質量和技術創新戰略與發展的科學理論和實踐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升合肥企業質量創新能力,總結推廣質量管理創新的最佳實踐,促進質量技術成果的轉化;組織或參與質量標準的研制,推動質量標準化建設;
(五)開展質量和技術創新及相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活動,參與并加強與各地區質量組織的交流合作,開展質量管理學術和技術方法應用的實踐交流,為廣大會員、質量和科技工作者提供分享研討的平臺;
(六)開展全面質量管理知識的普及教育;會同相關群團組織,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和現場管理提升活動,推進班組質量建設和企業質量誠信建設;
(七)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提供質量品牌等領域專業技術服務;推進企事業單位實施貫徹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能源等管理體系,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現場管理等國家或國際標準;倡導履行社會責任;培育企業質量標桿和優秀品牌;建立第三方質量評價體系,開展質量評價和質量跟蹤活動;
(八)推動質量和技術創新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專業人員培訓與水平能力評價活動,促進全面提高企事業單位各級管理者、員工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水平。組織各方面力量,加強質量專業知識體系建設,形成一支業務精、效率高、廉潔公正的質量專家隊伍,提供質量專業技術服務;
(九)編輯出版質量和技術創新管理書籍和期刊,宣傳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傳播質量科學技術,推進質量文化建設;推動和激勵各類組織的管理創新和科技創新,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或報備,組織實施質量管理獎勵和質量技術獎勵項目;
(十)設立質量創新發展專項基金,資助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學術交流;獎勵優秀學術成果、組織和個人;支持貧困地區質量發展。
(十一)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以上業務范圍概括為:調查研究、咨詢培訓、評估評審、交流合作、專業技術服務。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擁護本協會章程,自愿加入本協會,履行會員義務,積極貫徹各級政府的質量、品牌、標準和技術創新的指導意見,推行各行業各單位做好質量管理、品牌建設、標準化和技術創新等方面工作。
(二)個人會員:擁護本協會章程,自愿加入本協會,履行會員義務,熱心質量、品牌、標準和技術創新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多年從事質量管理、品牌建設、標準和標準化、技術創新等領域工作并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者;對質量管理、品牌建設、標準化和技術創新等領域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較突出成績者;
2、熱心于質量、品牌、標準和標準化、技術創新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工程技術人員、科研人員、教學人員、新聞工作者及其他有關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
(三)經協會網站公示三個工作日后無異議者,繳納會費后,頒發會員證。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各項會員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標準、按年度或屆交納會費;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五)積極支持信息和參與質量和技術創新公益事業。
第二十四條 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五)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六)年度會費應于當年6月30日前繳納,經營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交或免交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主動申請退會;
(二)貳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貳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四)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五)自行停業或破產等失去獨立法人資格或民事行為能力;
(六)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本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數量多于200個的,可按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織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數量在200個以上,不足500個的,會員代表比例不應低于1/2;會員數量在500個以上,不足1000個的,會員代表比例不應低于1/3;會員數量在1000個以上的,會員代表比例以充分反映會員意愿和代表性為原則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出席會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
(五)決定設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有2/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不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1人、會長1人,副會長17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兼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簽署本會文件;
第四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工作部、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專業工作部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聘用的全職工作人員;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本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發現本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3年9月22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